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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与罗志城、席琼、罗巍、唐小兰、蔡华平、唐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罗志城,席琼,罗巍,唐小兰,蔡华平,唐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3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负责人:何炜,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圣军,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的正式职工。被告:罗志城,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席琼,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罗巍,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唐小兰,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蔡华平,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唐述英,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与被告罗志城、席琼、罗巍、唐小兰、蔡华平、唐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收后仍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姝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