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533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亚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2533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198号财富中心1601-1611室。被执行人:马亚娟,男,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亚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612民初28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12民初28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