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892号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法定代表人:申志晔,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张挺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