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47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田县水利电力局、郭正求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水利电力局,郭正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47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法定代表人方权林,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1127313-5被执行人郭正求,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罗田县水利电力局与郭正求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正求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3执4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