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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民申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汉铭、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汉铭,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申2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汉铭,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梧州市万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盛峰,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武乐乡武乐村上下屯贵梧高速公路贵港北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林经熙,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林汉铭因与被申请人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龙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4民终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林汉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唐海波审判员  李国宾审判员  何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新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