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8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锁福与被执行人郭海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锁福,郭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8执177号申请执行人:王锁福,男,住吉县屯里镇屯里村。被执行人:郭海生,男,住吉县屯里镇屯里村。本院在执行王锁福与郭海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郭海生已全部履行(2016)晋1028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1028执17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