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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财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祝文武与毛浩宇、肖林民间借贷纠纷 保全担保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文斌,毛浩宇,肖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64号申请人:祝文斌,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毛浩宇,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肖林,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祝文斌与被申请人毛浩宇、肖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毛浩宇、肖林价值236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祝文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毛浩宇、肖林价值236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陆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