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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俊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执68号之一关于被执行人刘俊因犯贩卖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信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刑终129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豫15执68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由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信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刑终129号刑事裁定书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柏定审判员  陈鸿飞审判员  史训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