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某与董某1、董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董某1,董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民初3872号原告:梁某,男,汉族,1993年7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望,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1,女,汉族,1988年8月2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被告:董某2(系被告董某1之父),男,汉族,1954年9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原告梁某与被告董某1、董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望,被告董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2017年春,原告与被告董某1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农历正月12日见面,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88000元,后商定农历腊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各自外出务工,通过电话联络感情,2017年6月份,被告董某1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与原告交往,亲戚也不让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款88000元。被告董某2辩称,接收原告彩礼款88000元属实;见面时原告未到场,看好订婚也没有经过被告同意;被告董某1并未提出不愿意与原告交往;端午节原告未走亲戚。因此,钱不会退,还应赔偿我们的名誉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与被告董某1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7年2月8日举行见面仪式,当天原告给付二被告彩礼款88000元。2017年6月,原告梁某与被告董某1因琐事生气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但二被告拒不退还原告彩礼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以与被告董某1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被告彩礼款共计88000元,二人婚约关系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该款,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88000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某2系被告董某1的父亲,且子女与父母的财产具有不可分割性,故应与其女儿董某1共同返还彩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1、董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梁建华彩礼款8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被告董某1、董某2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董某1、董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