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白伦山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刑初5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伦山,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伦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白伦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白伦山驾驶号牌为×××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处路段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7年3月16日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白伦山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3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指控的事实有相关书证、被告人白伦山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请求对被告人白伦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白伦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白伦山驾驶号牌为×××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处路段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7年3月16日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白伦山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3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白伦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白伦山的供述和辩解;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已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伦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白伦山当庭自愿认罪及本案的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白伦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伦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董林华人民陪审员邵福英人民陪审员于永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董雪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