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新春木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东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新春木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49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新春木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红旗街。法定代表人:高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东海,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新春木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6执4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张礼玉审判员 尹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