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再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晓冰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申晓冰,王国凤,梁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再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申晓冰,男,196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会芬,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国凤,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梁鹃,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光,北京市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申晓冰因与被申请人王国凤、梁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2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京01民申44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申晓冰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会芬,被申请人王国凤,被申请人梁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晓冰申请再审称,本案一审相关法律文书没有依法送达;本案债务系捏造,属于虚假诉讼;即使债务是真实的,也不是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用于梁鹃本人的儿子出国、家庭装修等,是梁鹃的个人债务。再审请求: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2936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王国凤的诉讼请求;3、判决此案一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王国凤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梁鹃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公平。对方答辩认为没有借款,又认为钱用于儿子出国是矛盾的;申晓冰户籍所在地就是判决书上地址,其自己居住在香山派出所,法院不了解,其不到庭,丧失答辩权利,应由其自己负责;对方称债权是捏造,如果是捏造应当去相应机关报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也有认证结论。表示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再审请求及理由。本院再审认为,申晓冰工作单位便于查找,但原审法院未直接向申晓冰本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亦未进一步核实其居住地址,仅向其原住址邮寄送达,而梁鹃代收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书后未向申晓冰转交,致申晓冰作为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对此,原审未予进一步核查,即以申晓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缺席审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29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颖君审 判 员 刘玉红审 判 员 孙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尤 頔书 记 员 李雅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