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沈君炎滥用职权刑事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08刑申18号沈君炎:你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岩刑终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在秸秆粉碎还田机和塑料大棚补贴部分,不存在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改判申请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重新审定数罪并罚的刑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件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现对你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一、关于秸秆粉碎还田机部分经查,2007年至2013年福建省、连城县出台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证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目标及补贴资金的补贴比例不超过机具市场平均价格的30%。连城县农业机械管理站(下称连城县农机站)科教股是具体负责连城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2011年至2012年间,你任连城县农机站科教股股长期间,在办理秸秆粉碎还田机补贴过程中,发现秸秆粉碎还田机不符合农机购机补贴实施方案中要求的农机定额补贴不超过市场平均价30%,龙岩市中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中农公司)有违规销售来占用农机补贴款的情形。2011年10月你遂暂停农户的购机申请,并向连城县农机站站长罗诚俭汇报。中农公司销售部副部长黄羽远知道情况后,找罗诚俭和你帮忙,并许诺给予好处。你在得到许诺后,不但未采取措施追回国家补贴款,还仍予以同意办理该机型的补贴申请并审核通过。2012年1月12日黄羽远通过银行转账送给你2000元。你明知中农公司违规销售秸秆粉碎还田机以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情况,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国家补贴损失,且收受中农公司负责人的钱款,你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你申诉认为不存在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标准问题,2011年、2012年福建省、连城县出台的实施方案已明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标准,你申诉认为应按《福建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标准发放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秸秆粉碎还田机损失金额计算问题,2011年秸秆粉碎还田机每台国家补贴4000元,农户只支付400元,故二审法院按农户支付400元计算损失金额并无不当。你申诉认为应按农户每台支付500元计算损失金额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塑料大棚补贴部分经查,2010年至2012年间,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兰花公司)基建负责人饶炎明为获取建造大棚政府补贴款,以联兴兰花专业合作社、富饶花卉专业合作社、饶火炎等名义申报大棚补贴。你明知饶炎明申报大棚补贴的资料与实地验收情况不符,仍予以审核通过,并收受饶炎明等人的贿赂,你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关于2011年塑料大棚补贴金额是否扣除的问题,2011年福建省、连城县出台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证实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林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在福建省、连城县从事农业生产或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在兰花公司建造塑料大棚申请补贴中,饶炎明是以农户或农业合作社的名义申报,并未以兰花公司的名义申报,故你申诉认为2011年农业公司可以获得建设塑料大棚的补贴,该部分金额应予以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2012年塑料大棚补贴是否计算错误的问题,饶炳昌的大棚补贴申报资料与实地验收情况不符,故你申诉认为饶炳昌的大棚补贴金额1800元应予以扣除的理由亦能成立。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案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