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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谢芬雄与谢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芬雄,谢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谢芬雄,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涟源市。被执行人谢鹏,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谢芬雄与被执行人谢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2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芬雄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鹏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芬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