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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正梅与被执行人山西鼎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梅,山西鼎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吴正梅,女,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被执行人山西鼎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法定代表人林明英,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正梅与被执行人山西鼎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闻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2015)闻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银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