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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祖英与周国纪、周国建、周国俊、周国琴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祖英,周国纪,周国建,周国俊,周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祖英,女,1947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周国纪,男,1967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周国建,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周国俊,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周国琴,女,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长兴县。申请执行人王祖英与被执行人周国纪、周国建、周国俊、周国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