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7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建乐与侯福林、郭礼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乐,侯福林,郭礼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986号原告:周建乐,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侯福林,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郭礼奖,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乐诉被告侯福林、郭礼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晓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雅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