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雷桂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雷桂威,肖家明,肖家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被执行人雷桂威,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执行人肖家明,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罗田县。被执行人肖家宏,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雷桂威、肖家明、肖家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5月12日本院作出的(2011)罗民一初字第0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罗民一初字第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