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与周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周斌,男,汉族,1965年3月24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执行周斌受贿罪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宁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周斌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明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洲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