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0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793号原告孟某,女。被告李某,男。原告孟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罗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