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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905号原告:马某,女,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学兵,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振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