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905号原告:马某,女,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学兵,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振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