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晶与天津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王晶,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天津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吴伯明。申请执行人王晶与被执行人天津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我院已强制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13执175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康柏林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 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