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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3693缪素梅与冒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素梅,冒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初3693号原告:缪素梅,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冒扣军,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缪素梅与被告冒扣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忠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素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冒扣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素梅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事实及理由:原告曾任被告所经营公司的代账会计,被告因称急用于2017年1月6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承诺于2017年1月15日前归还。然而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冒扣军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原告曾任被告所经营公司的代账会计,2017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7年1月15日前归还借款。借款期满,被告未兑现还款,至今未清偿分文。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万元借款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冒扣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冒扣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缪素梅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被告冒扣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