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417号原告:金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长 徐文武审判员 杨开忠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