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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417号原告:金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长  徐文武审判员  杨开忠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