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965原告侯富林与被告侯文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富林,侯文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965号原告:侯富林,男,汉族,1950年10月25日出生,住紫阳县。被告:侯文开,男,汉族,住紫阳县。原告侯富林与被告侯文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侯富林于2017年8月24日以该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富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富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富林承担。审判员 刘忠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