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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雅楠与郑天富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雅楠,郑天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640号申请执行人张雅楠。被执行人郑天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雅楠与被执行人郑天富离婚后财产纠纷(2016)吉060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64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廉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