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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晟昊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成都经华北路店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晟昊然商贸有限公司,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成都经华北路店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049号原告:成都晟昊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学芳委托代理人:刘阳阳,系原告成都晟昊然商贸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敏被告: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成都经华北路店。法定代表人:肖岳振。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晟昊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成都经华北路店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晟昊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成都经华北路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晟昊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7元,由原告成都晟昊然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含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丹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