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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5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钱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盛秉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钱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盛秉根,赵卫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977号原告:倪钱清,男,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代理人:陈荣杰,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中山路293号。负责人:毛新龙。被告:盛秉根,男,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赵卫清,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钱清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盛秉根、赵卫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国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