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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青岛艺德物业有限公司与董彬彬、颜世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艺德物业有限公司,董彬彬,颜世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3066号原告:青岛艺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蒋宝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洪章,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彬彬,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颜世峰,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青岛艺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彬彬、颜世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彬彬、颜世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彬彬、颜世峰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艺德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艺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刁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