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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扈玉龙与马文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扈玉龙,马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扈玉龙,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文生,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扈玉龙与马文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查,马文生在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冀氏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文生在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冀氏信用社存款311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腾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