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扈玉龙与马文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扈玉龙,马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扈玉龙,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文生,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扈玉龙与马文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查,马文生在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冀氏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文生在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冀氏信用社存款311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腾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