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朱军新与李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新,李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4民初4298号原告:朱军新,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李勇杰,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朱军新为与被告李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其中壹万元利息从2016年4月16日开始计算,贰万元利息从2017年1月20日开始计算,月利息按2%计算至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泮永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军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勇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2017年1月20日被告分两次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两份借条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均约定为月利率2%,2017年8月11日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还款付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两份及原告的陈述予以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勇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朱军新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元本金从2016年4月16日起计息、20000元本金从2017年1月20日起计息,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一并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勇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