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执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志岗、廖振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岗,廖振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郑志岗(刚),男,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廖振环,男,汉族,住龙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2)龙法民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作出了(2017)赣0727执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廖振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为36×××41的账户。现被执行人廖振环愿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廖振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36×××41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振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欣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