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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振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振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310号之一原告: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N1区2号1单元33层5号。法定代表人:姚起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帅,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亚,住大连市。原告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原告负担66元。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