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恢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帆、王淑琼与任雯箐、任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帆,王淑琼,任雯箐,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恢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帆,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5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申请执行人:王淑琼,女,汉族,生于1970年9月17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任雯箐,女,生于1963年5月11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任平,男,生于1965年2月28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杨帆、王淑琼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500.00万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雯箐、任平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雯箐、任平银行存款6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