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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11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杭州旭凯塑胶有限公司、吴江源泰塑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旭凯塑胶有限公司,吴江源泰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1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旭凯塑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35951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沙里吴村。法定代表人黄妙花。被执行人吴江源泰塑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81295-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邱舍开发区屯浦南路225号。法定代表人李治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旭凯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源泰塑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治洲于2016年12月26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在2016年12月26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2017年1月15日、1月27日、3月底、4月底、5月底前各支付案款10万元,2017年6月底、7月底前各支付案款15万元,余款17万元于同年8月底前付清,如有一期逾期未履行,则分期履行款项视为全部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的执行,并由担保人对原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案款1120034.3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0万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担保人也未尽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李治洲(身份证号)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李治洲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杭州旭凯塑胶有限公司清偿债务820034.34元。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