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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纪生诉界首市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登记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生,界首市人民政府,王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行初42号原告王纪生。委托代理人尹峰,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界首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逢阳,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苑朝晖,该市农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燕鹏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纪红。委托代理人王魏,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生诉被告界首市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登记一案中,原告王纪生以被诉农地承包权(2016)第界首DH0174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被界首市人民政府收回并作废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纪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纪生负担。审判长  张非男审判员  张 辉审判员  周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