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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7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展宏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艾高泡棉橡胶制品厂、叶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展宏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艾高泡棉橡胶制品厂,叶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7930号原告:中山市展宏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冯志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焕珍,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艾高泡棉橡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经营者:叶国华,身份信息如下。被告:叶国华,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告中山市展宏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艾高泡棉橡胶制品厂、叶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展宏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计3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登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沛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