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金福、秦建寿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金福,秦建寿,何金宝,秦得寿,毛建荣,张金福,何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819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法定代表人:魏周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该公司龙渠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何金福,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秦建寿,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何金宝,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秦得寿,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毛建荣,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张金福,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何天荣,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本院在执行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金福、秦建寿、何金宝、秦得寿、毛建荣、张金福、何建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标审判员 佘文俊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