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勇与秦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秦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486号原告张勇,男,汉族,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秦少杰,男,汉族,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秦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退付原告张勇1650元。审判员 提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昕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