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4民初14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北京阳光印易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宅米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阳光印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宅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4097号原告:北京阳光印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宏山,执行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立,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宅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孙高峰,职务不详。原告北京阳光印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宅米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阳光印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阳光印易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阳光印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阳光印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金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