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6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磊农户与李宝新、杨秀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农户,李宝新,杨秀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570号原告:李磊农户。代表人:李磊,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静(李磊之妻),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章,蓟州区尤古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宝新,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被告:杨秀波,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原告李磊农户与被告李宝新、杨秀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李磊农户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李磊农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磊农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磊农户负担。审 判 员 焦勇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宾书 记 员 朱志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