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凌昌与古瑞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凌昌,古瑞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766号原告:张凌昌,男,汉族,1991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古瑞华,男,汉族,现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张凌昌与被告古瑞华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合同书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且本案被告基本情况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凌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连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