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成与刘涛、谢学科、澳士顿电器公司、太平洋财保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刘涛,谢学科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6民初500号原告:刘成,男。被告:刘涛,男。被告:徐国香(系刘涛之妻),女。被告:谢学科,男。被告:周菊军(系谢学科之妻),女。被告:佛山市澳士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记学(该公司职工),男。原告刘成与被告刘涛、徐国香、谢学科、周菊军、佛山市澳士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士顿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顺德中心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卫、王香琴,被告刘涛,被告澳士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被告太平洋保险顺德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记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国香、谢学科、周菊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0,371.05元;2、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5日,原告母亲陈央秀到被告刘涛经营的三兴燃具店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被告佛山市澳士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澳士顿”牌JSD16型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017年1月26日,被告刘涛到原告母亲陈央秀家中进行安装。2017年1月27日是农历大年除夕,原告携子刘轩源与原告兄长刘伟一家齐聚原告父母家吃团圆饭,饭后一家人稍事休息便逐一使用热水器烧水沐浴,随后各自回房休息。次日,原告母亲陈央秀睡梦中惊觉身旁老伴刘铁生身体僵硬已无体温,此时原告母亲陈央秀全身无力无法起身,模糊中用电话通知其弟陈和生赶赴现场,其弟赶赴现场后发现陈央秀一家均有中毒症状,便立即拨打110及120急救电话,通知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原告父亲刘铁生已经死亡,并立即将中毒最严重的原告等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抢救。原告为治疗事故伤害,先后在祁东县人民医院、衡阳市中心医院、祁东县洪城综合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共计35天,花费医疗费41,120.85元,且遵医嘱请了3个月病假,现仍处于康复治疗期间。经衡阳市中心医院诊治,原告系一氧化碳中毒;经湖南省燃气燃气具及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被告澳士顿公司生产的“澳士顿”牌JSD16型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生的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产品质量不合格,是造成本案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被告刘涛未安装排气管以及调压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性能要求,也是本案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原因。被告刘涛、徐国香夫妻销售的“澳士顿”牌JSD16型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系从被告谢学科、周菊军夫妻处购进。被告澳士顿公司尾气生产的“澳士顿”牌JSD16型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向被告太平洋保险顺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险。原告认为,原告全家一氧化碳中毒致一死七伤,是由于被告澳士顿公司生产的“澳士顿”牌JSD16型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质量不合格,被告谢学科夫妻经销不合格产品,被告刘涛夫妻销售不合格产品,被告澳士顿公司及其经销商谢学科夫妻未对被告刘涛夫妻进行安装培训,导致被告刘涛安装不合格所致,各被告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顺德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涛辩称:1、原告母亲陈央秀在被告刘涛处购买本案涉案热水器时,被告刘涛已向原告母亲陈央秀说明其既无安装资质也无安装义务,对安装后出现事故也不负责任,得到原告母亲陈央秀的同意后才为其安装了本案涉案热水器;2、本案原告中毒的原因是否系本案涉案热水器的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一氧化碳中毒,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本案事故发生时,事发房屋中还有未燃烧完的木炭,公安的勘验笔录也有说明;3、本案中祁东县公安局作的勘验笔录不客观完全,被告刘涛、徐国香对该勘验笔录有异议;4、原告母亲陈央秀家中与涉案热水器配套使用的“美的”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是在被告刘涛处购买的。被告徐国香、谢学科、周菊军均未予答辩。被告澳士顿公司辩称:1、原告所述的2017年1月26日晚除夕夜使用热水器洗澡是不真实的,除了原告陈述以外,没有其他任何有效证据支持,且原告家的中毒事故更符合食物中毒的特征;2、本案事故的发生原因与涉案热水器没有因果关系;3、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燃气热水器系澳士顿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者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热水器来源于澳士顿公司;4、本案即使确定了原告家的中毒事故与热水器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本案事故也是属于多因一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按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5、即使有证据证明涉案热水器是由澳士顿公司生产,澳士顿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商,在本案中承担的是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生产厂家没有对销售商进行安全培训的义务,也没有对热水器进行安装的义务;6、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过高;7、被告谢学科、周菊军既不是涉案热水器的生产商也不是销售商,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顺德中心支公司答辩意见同被告澳士顿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原告提交的被告刘涛出具的收条,被告太平洋保险顺德中心支公司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刘涛在质证时已对该收条予以确认,故该收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对于原告提交湖南省燃气燃气具及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报告及祁东县向红街1栋101号事故综合分析意见,各被告均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条,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3、对于原告提交的祁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勘验人员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各被告均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虽然该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中现场勘验见证人的签名存在瑕疵,但现场勘验人员已就该证据瑕疵作出说明,且该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与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条,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4、对于原告提交的祁东县人民医院、衡阳市中心医院、祁东县洪城综合医院病历资料、费用清单及发票,各被告均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条,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5、对于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单位证明、广西柳州裕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册,各被告均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上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条,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6、对于被告澳士顿公司提交的《佳通燃气快速热水器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2007)沪二中一民终字第2799号民事判决书、(2006)荆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一氧化碳中毒”的百度词条打印件,原告均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澳士顿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均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不予确认;7、对于被告太平洋保险顺德中心支公司提交的现场平面图,原告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太平洋保险顺德中心支公司单方绘制的现场平面图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成系刘铁生、陈央秀夫妇之次子。2017年1月25日,原告母亲陈央秀到被告刘涛、徐国香夫妻共同经营的三兴燃具店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由被告澳士顿公司生产的“澳士顿”牌JSD16型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该热水器是由被告刘涛从被告谢学科、周菊军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里进货。被告澳士顿公司为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在被告太平洋保险顺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月26日,不具备热水器安装资格的被告刘涛到原告母亲陈央秀位于祁东县洪桥街道办事处城东路88号(向红街13号向红小区1栋101室)的家中,将该热水器安装在原告母亲陈央秀家厨房内,但未安装通往室外的排气烟管。2017年1月27日是农历大年除夕,原告刘成携子刘轩源与兄长刘伟一家齐聚原告母亲陈央秀家吃团圆饭。原告一家人先后使用热水器洗澡,其中原告父亲刘铁生与原告母亲陈央秀是在吃完晚饭之后洗澡,其他人在吃晚饭之前均已洗澡。原告母亲陈央秀做晚饭期间,其厨房窗户上的两个排风扇一直处于工作状态。晚上九点左右,原告母亲陈央秀最后一个洗完澡后,原告家人各自回房休息,其中原告母亲陈央秀与原告父亲刘铁生带着孙子刘力铭睡在客厅。次日早晨七点左右,原告母亲陈央秀发现原告父亲刘铁生身体僵硬已无体温,自己也全身无力,遂打电话叫来侄子陈中文和弟弟陈和生,二人赶到现场后发现原告一家均有中毒症状,便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原告父亲刘铁生已经死亡,并将原告刘成和其他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原告刘成先后被送到祁东县人民医院、衡阳市中心医院、祁东洪城综合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35天。原告在衡阳市中心医院第一次住院期间,被确诊为一氧化碳中毒。本案事故发生后,祁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根据尸体检验所见和衡阳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及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报告,结合现场调查和现场勘查认为:原告父亲刘铁生的死亡原因系一氧化碳中毒致死。祁东县燃气管理办公室、祁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燃气燃气具及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原告刘成家涉案的“澳士顿”牌JSD16型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进行检验并对“澳士顿”牌JSD16型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美的”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组成的系统进行现场勘验。湖南省燃气燃气具及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依据有关标准并经现场勘验和检测,就本案事故作出综合分析意见:1、“澳士顿”牌JSD16型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质量不合格;2、“澳士顿”牌JSD16型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不合格;3、与热水器配套使用的“美的”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质量不合格。并对本案事故发生的过程分析为:因“澳士顿”牌JSD16型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美的”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安全性能指标均不合格,造成当使用“澳士顿”牌JSD16型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美的”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组成的装置时,“澳士顿”牌JSD16型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演道口的一氧化碳含量达到4.21%(α=1),同时,因热水器未安装排气管,致使大量一氧化碳气体直接排放在安装燃气热水器的厨房内,然后扩散到其他房间,引发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原告刘成自2013年5月23日起在广西柳州裕田机械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其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123.4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成遵医嘱向请了广西柳州裕田机械有限公司3个月病假,从2017年5月4日开始到公司上班。经核定,原告刘成因本案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41,120.85元,有医疗费发票为凭,本院依法予以确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20天×50元/天+15天×30元/天);3、营养费1050元(30元/天×35天),原告诉请营养费5000元金额过高,本院依法确定为1050元;4、护理费4074.77元(42,494元/年÷365天×35天);5、误工费18,370.2元(6123.4元/月×3个月);6、原告诉请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但原告的伤情并未构成伤残,对此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以上五项损失共计66,065.82元。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后,由祁东县燃气管理办公室、祁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共同委托湖南省燃气燃气具及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涉案的“澳士顿”牌JSD16型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进行检验并对“澳士顿”牌JSD16型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美的”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组成的系统进行了现场勘验。湖南省燃气燃气具及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经现场勘验和检测后,出具了现场勘验报告和检验报告,并结合两份报告就本案事故作出了综合分析意见。涉案产品检验过程中用户方及销售方代表均有到场,检验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各被告对湖南省燃气燃气具及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报告及综合分析意见虽有异议,但既未提交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反驳证据,也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该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报告及综合分析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澳士顿公司生产的涉案热水器产品质量不合格,被告刘涛、徐国香向原告刘成销售不合格产品,是导致本案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产品销售者刘涛、徐国香和产品生产者澳士顿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合本案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原因力分析,本院酌情确定由生产者澳士顿公司和销售者刘涛、徐国香在本案70%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刘涛作为涉案热水器的安装者,明知自己不具备安装资格,仍然为原告母亲陈央秀家安装热水器,且其安装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也是导致本案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原因之一,对此,本院酌情确定由涉案热水器的安装者刘涛承担本案10%的赔偿责任。与涉案热水器配套使用的“美的”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质量不合格,也是引起本案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原因之一,故涉案调压器的生产商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该部分责任本院酌情确定为10%,原告经本院释明后未追加涉案调压器的生产商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供涉案调压器生产商的详细信息,故该10%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原告自行负担。关于本案事故中,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原告一家在使用燃气设施时未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酌情确定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10%的事故责任。被告谢学科、周菊军作为涉案热水器的经销商,在本案事故中并无过错,原告诉请由被告谢学科、周菊军承担本案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太平洋保险顺德中心支公司作为涉案热水器的产品责任保险承保单位,不是本案产品责任纠纷的适格被告,原告诉请由被告太平洋保险顺德中心支公司承担本案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6,065.82元,由被告佛山市澳士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刘涛、徐国香连带赔偿70%即46,246.07元,由被告刘涛赔偿10%即6606.58元,下余的20%即13,213.17元由原告刘成自行负担;二、驳回原告刘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全部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9元,由被告佛山市澳士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刘涛、徐国香连带承担1441.3元,由被告刘涛负担205.9元,由原告刘成自负41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辉人民陪审员 李新齐人民陪审员 雷永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剑英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