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8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许友林、顾建新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徐昭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友林,顾建新,徐昭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8845号原告:许友林,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顾建新,女,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明,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昭然,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友林、顾建新与被告徐昭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许友林、顾建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友林、顾建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友林、顾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许友林、顾建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岑诗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