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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红花与峡江县祥卫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花,峡江县祥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306号原告:陈红花。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亮,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骏天,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峡江县祥卫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峡江县百花路8号(交通局内),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杭州二手车城。法定代表人:刘井月,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建法,杭州市立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花与被告峡江县祥卫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花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695元,减半收取为2847.5元,由原告陈红花负担。审 判 长  肖卫云人民陪审员  肖祖绍人民陪审员  周 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