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龚炼金与蔡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281号原告:龚炼金,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蔡坤生,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龚炼金与被告蔡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龚炼金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龚炼金以欲与蔡坤生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炼金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龚炼金负担。审判员 卢忠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鑫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