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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晋生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晋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1108号罪犯刘晋生,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梁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滨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晋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刘晋生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08)鲁刑一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1月1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9月1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刘晋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晋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晋生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晋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晋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