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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伟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1500号被执行人:黄伟章,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住桂平市。本院在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黄伟章刑事罚金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伟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伟章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伟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石咀分理处账号为62×××72内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