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庆云县和泰房产中介中心与冯俊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县和泰房产中介中心,冯俊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722号原告:庆云县和泰房产中介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渤海路北侧供水公司楼下。负责人:胡玉琴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民,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系原告经营者之夫,特别授权。被告:冯俊香,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庆云县和泰房产中介中心与被告冯俊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云县和泰房产中介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庆云县和泰房产中介中心承担。审判员 王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