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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姚月梅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月梅,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1725号原告:姚月梅,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委托代理人周靖,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原告姚月梅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月梅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月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月梅负担。审判员 黄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息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